互联网、大数据、云计算、物联网等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大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生产方式,以网络为载体的违法犯罪时有发生,同时期,以网络为媒介的帮助行为也呈现出了极强的社会危害性,但传统共犯理论难以解决此类问题。因此我国立法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(以下简称帮信罪),将该部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科处刑罚,为其配置独立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,与帮助犯的归责模式补充适用。
“帮信罪“的具体行为:
出售自己的”银行卡“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。
出售自己的“电话卡”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。
为三人以上提供违法帮助行为
为他人结算20万元以上。
提供五万元以上的资金用于投放广告。
非法获利1万元以上。
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的应该立案。
【法律依据】
《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,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